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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79条规定了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的要求,对工程进行自检、互检和交接检查,并向监理单位提交书面报告。下面我们将详细解读该条款的内容。

  • 一、自检、互检和交接检查的定义自检:指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的对工程质量的检查活动,包括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材料检验、设备安装等环节进行检查。互检:指施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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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检、互检和交接检查的定义

自检:指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的对工程质量的检查活动,包括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材料检验、设备安装等环节进行检查。

互检:指施工单位相互之间进行的对工程质量的检查活动,旨在发现和纠正施工中存在的问题,提高施工质量。

交接检查:指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之间的对工程质量的检查活动,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二、自检、互检和交接检查的内容

自检、互检和交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 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情况;

2. 材料、设备的检验情况;

3. 设备安装的情况;

4. 施工现场的安全卫生状况;

5. 其他与工程质量相关的事项。

三、自检、互检和交接检查的要求

建设单位在进行自检、互检和交接检查时,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1. 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的要求进行检查;

2. 对检查结果进行记录,并及时向监理单位提交书面报告;

3. 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4. 保证检查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四、自检、互检和交接检查的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对自检、互检和交接检查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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